•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宣传中心管理条例
  • 日期 : 2010-04-15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宣传中心管理条例
         院宣传中心是学生活动对外宣传的桥梁,是学生工作与同学们互相交流的主要窗口,是与同学们沟通的主要途径。为了使院宣传中心的工作更加合理化、高效化、公平化,更好地落实各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各部门的利益,保证各部门各项工作高质高效地完成,特制定以下管理条例:
        一、宣传中心的相关制度
        (一)   出勤考核制度 
        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三召开宣传中心部长级以上会议。要求三大部门部长级以上按时全体参加例会。如果有特殊原因,本人须亲自向分管老师或书记请假,并在会议前告知部门负责人和宣传中心主任。同时委托参加会议的部长转达会议内容。若因自身原因未获知工作内容,后果一律自负。一次未到(两次请假视为一次未到),将予以考虑退出宣传中心工作;两次未到者将视为自动辞职。
       (二)活动举办制度
        1、自本学期开始,活动一律按开学前各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开展。若举办的活动不在计划中,宣传中心将不予采纳。
        2、各部门应在活动(计划内的)举办一周前提交活动计划,并在活动结束后一星期内提交活动总结。计划中,各部门应尽量详细的写明对活动各个方面的构想,并附上预算金额。预算要求详细、具体。总结中应附上活动现场照片。
        3、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活动计划的有关事项,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原定计划,必须得到院宣传中心的同意,再由院宣中主任报告给分管老师。在准备活动中,活动的举办部门应该主动接受院宣传中心的合理化建议,接受有关指导教师的指导。在遇到困难时,应当及时汇报院宣中,由院宣中作出解决的决定。
        4、活动结束后,应上交活动所需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国家正规发票,发票的相关问题如下:
        名头: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发票内容:物品,数量,单价,总计要求发票上必须有两个章,一个是税务章,一个是销售处公章
        5、在活动中,如果确是因为活动举办部门工作失误导致活动出现问题,各部门必须承担责任。但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而致使活动出现问题,各举办部门可以免责。
       (三)树立院宣传中心的良好形象
    在组织活动和具体工作中,各部门成员要求统一佩戴工作牌上岗,展现学生干部良好的精神风貌。
       (四)物品使用的相关规定
        即日起,院宣传中心将严格按照各部门的有关规定来办理物品的借用,并在归还期限内归还有关部门。如有任何违背规定的情况出现,院宣传中心会坚决按照规定办理。在例会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作出相应处理。
        二、各部门的规章制度
       (一)院宣传策划部的有关规定
       (二)院新闻传媒的有关规定
       (三)院“海之声”广播台的有关规定
        1.学院其他团体机构需要借用设备必须持有团委开具的有效证明,经台长签字后方可借用。如有损坏,由借用的负责人员照价赔偿。
        2.盈利、商业用途广告收取广告费用。团体活动广告需经团委批准并出具有效证明,经台长签字后方可播出。稿件内容包括广告词、播出时间。稿件要求字迹清晰,语言通顺。
        3.外借主持人需要借用单位团体或个人向节目部部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外借。任何节目部主持人不得私自外出主持。
        对于以上规定,在实行期间各部门如有不理解或认为不合理之处应该于一个月之内向院宣传中心主任提出。制定院宣传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为了确保宣传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希望在该条例试用期间内各部门严格执行该管理条例规定,并按照各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部门成员的行为,确保日后的工作能够顺利、有序地开展!为我院的学生宣传活动共同努力!

        注:校宣中保留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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