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生组织外联工作赞助费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我校学生组织的利益,规范学生组织与社会的联系,引导学生工作向健康化、社会化、有序化方向发展。特对活动赞助费拟定以下管理办法:
1.校学生组织(包括院学生会、学生团体联合会、院新闻传媒中心、“海之声”广播台)在联系赞助以前两周,须向院团委学生会递交申请表(附表二)。申请内容应包括:(1)联系公司名称、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2)活动主题(3)赞助费金额(4)活动的大体时间、地点、形式(5)预期效果等。经批准后,填写“外联赞助登记表”(附表一)。
2.对赞助双方的情况,该学生组织负责人须如实向院团委反映,并与团委指导老师、相应主席负责人商讨。在活动举办前,须向院团委上交关于赞助协议的复印件,予以存档。
3.赞助费金额须严格遵守学院的统一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更改。
4.赞助费必须用于被赞助的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若有剩余,则将余下的部分并入该学生组织经费,作为该组织活动经费。
5.赞助方必须是从事正当生意、活动的公司或企业。
6.被赞助的活动必须健康向上,并能为广大同学带来利益。
7.外出参与外联工作的同学须衣着得体、言语得当,代表我院学生的良好形象。
8.对于联系到赞助费的工作人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1)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按所得赞助费的5%计算;
(2)作为工作成果备案登记,作为个人工作测评的标准之一。
9.其他各系(及分院)的外联工作依据本条例。
10. 本细则由院学生会、团委负责解释。
11. 本细则自2008年3月起施行。
院团委学生会
2008年3月
附表二
外 联 赞 助 申 请 表
活动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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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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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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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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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方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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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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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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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组织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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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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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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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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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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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书记签字: | |||||